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建磊,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5民初3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10月,原告济南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等为据,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欠合同款项等。
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工程系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的济南市华能启动液压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房,本案应移送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6月24日,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济南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中,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与违约责任约定为“如合同双方发生纠纷,首先以协商的方法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阳县,原审法院据此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工程系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的济南市华能启动液压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厂房,本案应移送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中,对于争议的解决明确约定为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根据约定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审法院据此约定作为涉案合同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本司法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故上诉人所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