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民终3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现住济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娟,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磊,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005777879281。
法定代表人:李金声,经理。
原审被告:汶上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汶上县德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0494121442L。
法定代表人:韩陈香,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汶上县人民医院基建科科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汶上县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43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扈 琳
审 判 员 史海洋
审 判 员 张思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韩 飞
书 记 员 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