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0财保273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磊,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777879281。
法定代表人:李金声,经理。
被申请人:汶上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汶上县德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0494121442L。
法定代表人:张耀臣,理事长。
申请人***于二○二〇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汶上县人民医院处的工程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汶上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福科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卢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