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与寿光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与寿光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9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城商初字第232号
原告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以原、被告已就欠款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原告济南历章冶金辅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