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金执字第249、25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永正。
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诉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起案件,本院分别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599号、2601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铮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