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怀执字第00412-1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同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煜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方升。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43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华煜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同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8588.65元,但被执行人北京华煜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煜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八千五百八十八元六角五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煜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八十二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四百七十九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华煜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华煜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主执行官周忠良
执行员 张春阳
执行员 王长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