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同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金同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
被执行人石家庄金同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02号院内南二楼213房间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8民初3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8439.4元(违约金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阿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