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3955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
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家庄金同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槐安东路102号院内南二楼21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金同力科技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09075.75元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
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09075.75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