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3民初3869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男,63岁,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范庄小康村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1749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5日,经人介绍其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竣工后被告向其支付350000元工程款,仍下欠174965元未支付,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为此,特提出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提供被告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错误,无法送达,且原告又未限期提供被告新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