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正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224执12号
申请人青海正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3MA758DR48P。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4654517C。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人青海正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后申请人青海正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执行人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2224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永 萍
审 判 员 宽特扎西
审 判 员 拉毛多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才 让 措
书 记 员 贾 秀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