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1132号
原告:**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753XAM9A,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茫崖路。
法定代表人:安江,**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浚,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4654517C,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水坡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小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刘亚琳,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租赁站与被告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海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