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租赁站、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1132号
原告:**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2MA753XAM9A,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茫崖路。    
法定代表人:安江,**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浚,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64654517C,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水坡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小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刘亚琳,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租赁站与被告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租赁站于2021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海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