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9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联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光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长治仲裁委员会(2019)长仲裁字第0013号(变更)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92572.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文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裴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