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联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山西联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潞宁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9执监1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联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A座8层C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忻州市宁武县凤凰镇***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联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宁武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宁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本院提级执行,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提级执行条件,应由宁武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宁武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5执225号案件不予提级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文
审判员 李 妍
审判员 任国栋
二O二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