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联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山西联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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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925证保1号

申请人:山西联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西联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移送诉前证据保全函,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保管的2017年12月11日《领取款申请单》原件及2017年12月5日申请人出具的50万元《收据》的原件。申请人山西联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辆识别代号为×××的×××小型普通客车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西潞安集团***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保管的2017年12月11日《领取款申请单》原件及2017年12月5日申请人出具的50万元《收据》的原件进行复制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