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鑫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鑫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23执1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鑫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芜湖鑫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富贵园1号楼102、202号房,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