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2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鑫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富贵园2号楼115/215一拖二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芜湖南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许镇镇富贵园2号楼115/215一拖二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方 进
审判员 季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