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庄利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庄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民初3898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71451685D)。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南路东段19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陆海勇,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庄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84335780J)。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工业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庄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江北区邦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邬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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