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5执恢3号
***、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87840.00元及案件执行费12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给付申请人20000.00元,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9058.00元。其中兑付申请人67840.00元,下余1218.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的(2021)陕09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