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5执403号
***、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5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挖机租赁费227513.00元及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56.50元、保全费1670.00元及执行费331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34852.50元。本院将执行到的案款229183.00元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兑付。下余5669.50元用于交纳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本案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5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