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5执31号
***、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25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1736元至本院涉案账户。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2215.5元。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款中的206489.5元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兑付,下余5246.5元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5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