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5执恢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皋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25日生效的(2021)陕0925民初595号判决书,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8784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905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