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5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欣泰园小区1号楼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7514917X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给付租赁费87840.00元;二、向***给***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98.00元及执行费1218.00元,但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未结工程款将在年底结算,特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5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玮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