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5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12月24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欣泰园小区1号楼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7514917X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办理***与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给付租赁费8784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998元及执行费1218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80********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5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5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5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