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初274号
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和三村(温州绕城高速瓯北交通收费站内)。
法定代表人:孙铁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瑶,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朱如安。
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4元,减半收取5052元,由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晔
审 判 员  黄萍萍
人民陪审员  江红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 记员  王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