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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405号
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和三村(温州绕城高速瓯北交通收费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673889916U。
法定代表人:孙铁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君,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24857。
负责人:曾亿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9元,减半收取4854.5元,由原告温州信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郑琦霞
二О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张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