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

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5765号 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天池路2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街华西**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朝鲜族,无职业,住**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64元,减半收取计37,482元(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