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5765号
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天池路2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街华西**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朝鲜族,无职业,住**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64元,减半收取计37,482元(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