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

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24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延逢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天宇公司)不服龙井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5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天宇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图们天宇公司对执行法院冻结图们天宇公司的账户存款60万元的行为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吉2405执异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图们天宇公司的异议申请,图们天宇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2017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7)吉24执复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5执异1号执行裁定;二、发回龙井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执行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吉2405执行异7号执行裁定,图们天宇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图们天宇公司复议称,1.执行法院在作出(2006)龙民二初字第126、129号民事调解书至(2016)吉2405执恢80号之二执行裁定,间隔10年之久,期间龙电公司一直未向我公司主张权益,现请求法院执行,该案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2.龙电公司与中富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即(2007)龙执字第98号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造成和解协议无法执行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3.(2013)**一终字第125号案件审理中已将涉案款项从中富公司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已经视为中富公司向龙电公司支付完毕。4.龙电公司与中富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我公司并未参与,且协议签订后龙电公司一直未向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也未提出执行异议。若龙电公司向我公司主张,我公司对中富公司的该部分债权完全可以在(2011)吉民一终字第18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一并解决。5.执行法院应执行中富公司,且(2007)龙执字第98号裁定日期早于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以在(2007)龙执字第98号裁定生效后立即执行,造成该协议无法履行是执行法院不作为、长期拖延造成的。综上请求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5执异7号执行裁定。
执行法院查明(以下为原文),天宇公司与龙电公司于2005年7月19日签定了红砖买卖合同,中富公司为合同的担保单位。合同中规定如天宇公司不能偿还红砖款,作为担保方中富公司用其开发的房屋按成本价抵给龙电公司。因天宇公司未能偿还红砖款,龙电公司向龙井市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8月18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龙民二初字第126、129号民事调解书,其中规定执行办法:如天宇公司逾期执行,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全部利息,并用中富公司开发的图们市图们江畔明珠小区的房屋以成本价计算抵债。宣判后,因天宇公司未能偿还红砖款,龙电公司于200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依法查封了中富公司开发的位于图们市图们江湖畔明珠小区的房屋(二号楼四单元二、三、四楼供六户)。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归图们市图们江花园商贸有限公司,至此该房屋无法执行。后天宇公司因中富公司拖欠工程款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8月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延中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富公司立即向天宇公司支付4902695.77元。中富公司不服该判决,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富公司向天宇公司支付4902875元。该案件在结算工程款时中富公司扣除了作为担保支付给龙电公司(2006)龙民二初字第126、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红砖款361250元。但实际并没有履行。
2016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5执恢8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了中富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宏印支行的存款424560元,并按照比例分配的原则向龙电公司支付了260127元。
执行法院认为(以下为原文),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电公司与中富公司自愿达成了和解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协议的内容继续执行。但作为执行担保物的位于图们市图们江湖畔明珠小区的房屋(二号楼四单元二、三、四楼供六户)所有权已经确权判决确认不属于中富公司,故和解协议无法履行。虽然签订和解协议时候被执行人天宇公司没有参与,但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因此,天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继续承担剩余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龙电公司申请执行天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天宇公司账户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综上,异议人天宇公司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06)龙民二初字第126号案件庭审笔录中,龙电公司和图们天宇公司、中富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主文为“被告天宇公司欠原告砖款345380元于2006年10月10日前偿还,如逾期执行支付全部利息,如逾期不能偿还,由担保人被告延吉市中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以房屋成本价来抵债。”
(2006)龙民二初字第129号案件庭审笔录中,龙电公司和图们天宇公司、中富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主文为“被告天宇公司欠原告砖款94660元于2006年10月10日前偿还,如逾期执行支付全部利息,如逾期不能偿还,由担保人被告延吉市中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以房屋成本价来抵债。”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2006)龙民二初字第126号、129号案件中,龙电公司、图们天宇公司、中富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已确定图们天宇公司若逾期偿还欠款应由中富公司以物抵债方式进行偿还,即执行依据已确定中富公司实际为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因图们天宇公司逾期未履行,中富公司和龙电公司达成协议,由中富公司已用以房抵债的方式履行了该部分债务。且已生效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将中富公司当时支付给龙电公司的该笔款项在中富公司应支付给图们天宇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视为中富公司已经将该款向图们天宇公司支付完毕。在图们天宇公司没有收到该笔款项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继续冻结图们天宇公司的账户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5执异7号执行裁定;
二、解除冻结天宇公司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账户内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
书记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