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2405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井市龙门街铁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钟哲,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新华街华西胡同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公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的(2006)龙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申报财产通知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2016年11月10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内存款985300元。
3.2016年12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内存款424560.64元。
4.2016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55531.64元,收取执行费5200元,转入到(2015)执恢6号案件99685元,转入到(2015)执恢7号案件164144元。
5.2017年10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内存款600000元。
6.2017年12月18日、2018年9月23日、2019年8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劵、工商登记、车辆、保险理财信息、不动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8年7月2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内存款600000元冻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吉24执复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内存款600000元冻结】。
8.2018年7月9日、7月18日,查封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紫阳阁小区的一套房屋、源泉小区房屋一套、车库一个(申请执行人暂不主张拍卖)。
9.2018年9月10日,解除对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源泉小区房屋的查封。
10、2019年6月3日,查封对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紫阳阁小区的一套房屋(图们市法院查封在先)。
2019年8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被执行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2405执恢80号执行案件对(2006)龙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金哲
审判员南永权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