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711号
原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新源路安泰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484****。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原青海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440001****。
法定代表人:李其江,系该局局长。
被告:青海省德令哈水文水资源测报分中心(原青海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德令哈分局),住所地:德令哈市莲湖路与新源路交汇处东南。
负责人:汤浩。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智、薛亮,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河东区天峻西路9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310840****。
法定代表人:刘凌,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青海省德令哈水文水资源测报分中心、青海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潇潇
书记员 钟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