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8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新源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国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都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
法定代表人:何如鹏,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6245764.89元),被执行人都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169840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余款4547361.89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建 平
审 判 员 王 金 水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琦
书 记 员 布尔格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