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24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都兰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仁巴义尔,都兰县香日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xxxxxxxxx,住所德令哈市新源路(安泰大厦8-9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德令哈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浩,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以森,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格尔木市居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与被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以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以森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需收集证据为由放弃对被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以森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彩忠

书记员 马心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