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2执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新源路安泰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484396X。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不违规法律规定,现因此案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802执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哈斯巴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旦 木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