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2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7月29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新源路安泰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484****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全,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802执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海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正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