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民终4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系曹某某(病故)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32年9月17日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系曹某某(病故)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2000年2月21日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系曹某某(病故)之子。 以上三位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新源路安泰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48439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海西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