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9058号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1603C。
法定代表人:江永桥。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北兴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1662L。
法定代表人:梁晋升。
关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花都北兴经济发展公司一审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花都北兴经济发展公司应缴纳一审受理费54101.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经济发展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依法对广州市花都区北兴经济发展公司中止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