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4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北兴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晋升。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花都北兴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花都北兴经济发展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09710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88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花都北兴经济发展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经济发展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依法对广州市花都区北兴经济发展公司中止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北兴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凤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