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8980号
原告: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负责人:汪国和。
被告: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吴云初。
原告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