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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财保5号
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社区鑫城天元商务广场4幢1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吴云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程萍,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环群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岙口塘。
法定代表人:卢奕名。
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环群塑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将相应保全材料移交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申请人于同日明确了保全申请内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环群塑业有限公司开户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江口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账户内的存款1425188元。申请人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环群塑业有限公司开户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江口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账户内的存款142518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如伟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兴定
代书记员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