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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4525号
原告:台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时搏,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许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丰立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书记员叶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