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0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丰立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社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沪0117民初70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