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028号之二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丰立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70元,合计诉讼费3,895元,由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