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

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028号之二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丰立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70元,合计诉讼费3,895元,由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