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028号
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丰立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