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环群塑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执6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社区鑫城天元商务广场4幢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1592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环群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岙口塘(健跳临港型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307617208P。 法定代表人:卢奕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环群塑业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执65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罗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