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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181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梧展,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15921A,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迎春社区鑫城天元商务广场4幢1**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芝,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第三人浙江博奥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27元,减半收取1606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6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才华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