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

***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平行初字第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
被告青海省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社会保险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不服被告青海省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东人社不受字(2013)3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