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财保85号
申请人:广西剑联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30号广西民华跨境电商科技产业园1#楼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9Q31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锦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33号舞台设备技术研究所综合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65078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剑联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锦仕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广西百色市**县支行账户(账号:2061********)银行存款486754元。申请人广西剑联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1323718182022000××××)在486754元限额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剑联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锦仕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广西百色市**县支行账户(账号:2061********)银行存款4867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53.77元,由申请人广西剑联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