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隆林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迎宾路江那住宅区(***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057515048P。
被执行人:广西锦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舞台设备技术研究所综合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65078P(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2)桂1031执402号案件过程中,2022年6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额度冻结1203076元,实际冻结1203076元。该案于2022年6月29日终结执行后,因系统冻结日期未达15日不能划拨账户存款,2022年7月15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划拨该款项,恢复案号为(2022)桂1031执恢69号,2022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