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1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隆林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迎宾路江那住宅区(***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057515048P。
被执行人:广西锦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舞台设备技术研究所综合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4565078P(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隆林盛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锦仕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22年6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额度冻结1203076元,实际冻结12030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