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2760号
原告:聊城市建林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新东方国际A座718号。注册号:371502200026182。
法定代表人:臧建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毓才,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润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C栋1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88404392N。
法定代表人:倪杭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聊城市建林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润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聊城市建林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聊城市建林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建林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聊城市建林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文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