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11执198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翠云路交叉口东城置业**/div>
法定代表人:***。
洛阳市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11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有送达地址确认书,已邮寄送达。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8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2019年10月21日提起一次人行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均为0元。
2.2019年10月15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田全进名下无可执行房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到被执行人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城置业**进行现场调查,,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因被执行人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被执行人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11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尚余102300.00元及执行费143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311执19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工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佳